根據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夫妻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均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實行生育登記;對夫妻生育第三個子女實行審批。
第一條為維護公民合法生育權益,規范生育證發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夫妻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本省的中國公民,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發給生育證,可以再生育。
第三條生育證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辦理。
第四條生育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三孩生育證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格式見附件1),并由夫妻雙方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或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核實意見。
《審批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填寫:一是在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下載或在線填寫;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后填寫;三是委托他人填寫,應提供有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格式見附件2)。
(二)申請人按規定提供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張;
4、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請第三個子女的,還需提供離婚證、載有子女身份和撫養情況的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證等有效證件。
(2)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還應提供兩個子女的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由設區的市級或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并出具鑒定證明)。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核實和初審工作,對材料齊全的,發給《三孩生育申請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5),同時報送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對需要補正材料的,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格式見附件3)。
(四)審批發放生育證??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規定、材料齊全的,批準生育第三個子女,發給生育證;對需要補正材料的,書面一次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格式見附件8)并將材料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第五條生育證由發證機關填寫,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和鋼印后方能生效。
第六條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年度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七條當年度生育證有效期為:下年度1月31日。
持證對象在生育證有效期內沒有生育的,應在4月底交回原生育證并換發下一年度生育證,在有效期內沒有換證的應重新申請。
生育證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應及時向發放機關報告,經原發證機關核實,注銷原生育證,補發新生育證。
第八條辦證機關對生育證發放登記表、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發放登記底冊、未使用的生育證要按年度分類、建檔,由專人統一管理。生育證材料應一案一卷(格式見附件11),永久保存。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檢查生育證的審批、發放、管理和服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4日印發的《河南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豫衛指導〔20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