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辦法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2006年12月28日印發)
第一條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以下黨委、政府、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管理的鄉科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鄉科級正職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選任制黨政領導職務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條 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但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五條 擔任鄉科級同一層次黨政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超過15年。
第六條 委任制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從任免機關頒布任命書(任職通知)起計算;實行試用期制的,正式任職后,任期從試用期開始計算。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三)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四)因公辭職、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五)因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罷免職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黨政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達到規定任職期限后不再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應依據有關政策和干部實際情況,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并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