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推薦優秀團員作入黨積極分子(以下簡稱“推優”),是黨建帶團建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共青團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能。為使“推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依據《黨章》《團章》《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推優”工作要在學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系黨總支部、團總支部要高度重視推優工作,要把推優工作作為考核基層黨支部和團支部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系黨總支部負責推優工作的指導監督,各系團總支部負責推優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團支部負責推優工作的具體實施。學院團委負責審核把關。
第三條 以團支部為單位對已提交入黨申請書的優秀團員,按照“推優”工作程序,有計劃的向黨支部推薦入黨積極分子,一般一年推薦一次,安排在每年12月進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推優條件
第四條 共青團組織向黨組織推薦入黨積極分子,要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基本條件,真正把共青團員中的優秀分子推薦給黨組織。具體條件如下:
1、推薦對象為年齡在18-28周歲、自愿申請入黨并已正式遞交入黨申請書的共青團員。
2、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應當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向黨組織匯報思想狀況。
3、在日常的學習和工作中表現突出,起模范帶頭作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違反學院規章制度行為。
4、學習態度端正,刻苦認真,各科成績合格。注重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積極參加第二課堂活動,表現突出。
5、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關心集體,具有團隊精神,能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熱心為同學服務,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6、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團組織可優先向黨組織推薦:
(1)受到院級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時期表現突出的先進個人。
(2)獲得院級及以上表彰的各類先進集體的主要骨干成員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團員。
(3)在校風建設、科技創新、見義勇為、志愿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者。
(4)在團學工作中積極主動,表現優異者。
7、凡屬以下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作為“推優”對象:
(1)在上一學期考試課程中有不及格現象或累計不及格超過4門次者;
(2)在校學習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經過評議無明顯進步或無突出表現者。
第三章 推優程序
第五條 團支部對申請入黨的共青團員,在廣泛聽取團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初步提名,召開團員大會,團支部介紹提名情況,被提名人在會上匯報思想、學習、生活及工作情況,參會團員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填寫《入黨積極分子推薦票》。
第六條 團支部根據民主測評和評議情況,在進一步征求輔導員、任課教師等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團支部委員會討論確定推薦名單,填寫《共青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報團總支部審核簽署意見并由團總支部統一填寫《共青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入黨積極分子匯總表》。
第七條 團總支部將《共青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和《共青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入黨積極分子匯總表》報送學院團委審核簽署意見,及時送交有關黨支部研究決定。
第八條 上一年已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但未列入黨員發展對象的人員,經本人申請,能正常參加學習教育培訓者,經黨支部委員會研究,可直接列為入黨積極分子繼續培養。
第九條 推薦對象若出現違紀等不良行為,經團支部委員會研究,并報系團總支審定后可予以取消。推薦對象因專業變更、升學等原因離開原支部的,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新單位黨團組織,新單位黨團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各系各黨總支和學院團委要加強對團組織“推優”工作的指導,黨支部要根據團組織推薦結果,及時研究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制定培養、考察措施。
第四章 推優紀律
第十一條 在推優過程中,嚴禁拉幫結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若出現違紀問題,除取消相關責任者在校期間的推優資格外,還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嚴格按照推薦條件和推薦程序開展工作,做到公正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系黨總支部和團總支部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本系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